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33907-2017 电解法固体水分测量仪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电解法固体水分测量仪(以下简称仪器)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

输和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用电解法测量固体样品含水量的仪器。

注:此类固体样品在常温或加热条件下能释放出水分,不包括在测量条件下能释放出破坏五氧化二磷涂层及电解
池池体,或在电极上起聚合反应、参与电解反应的组分的样品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191—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/T 2829—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(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)

GB 4793.1—2007 测量、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
第1部分:通用要求

GB/T 11606—200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

GB/T 13384—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
3 要求

3.1 正常工作条件

仪器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:

a) 环境温度:5℃~35℃;

b) 相对湿度:≤80%;

c) 供电电源:(220±22)V,(50±1)Hz;

d) 远离机械振动和冲击;

e) 环境空气中无腐蚀性气体。

3.2 外观

仪器外观应满足下列要求:

a)
仪器外壳表面涂层色泽均匀,不得有明显的损伤、起泡、露底、锈蚀等现象;

b) 仪器上的开关、按键、紧固件等应安装牢固、定位准确、调节灵活;

c) 所有铭牌及标志应耐久和清晰,内容符合相关法规、标准的要求。

3.3 安全要求

3.3.1 接触电流

在正常工作条件下,仪器的接触电流应不大于0.5 mA。

GB/T 33907—2017

3.3.2 介电强度

在正常工作条件下,仪器的电源相、中联线与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间承受1500
V、50 Hz交流电

压,历时1 min 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。

3.3.3 保护接地

在正常工作条件下,仪器的保护接地阻抗应不大于0.1Ω。

3.4 性能要求

3.4.1 气路系统的气密性

在压差为3000 Pa 条件下,压差降在1 min 内应不大于10 Pa。

3.4.2 测量误差

3.4.2.1 当被测固体样品总水量小于或等于1 mg
时,仪器的测量绝对误差应不大于±0.03 mg。

3.4.2.2 当被测固体样品总水量大于1 mg
时,仪器的测量相对误差应不大于样品总水量的±3%。

3.4.3 重复性

仪器的重复性应小于1.5%。

3.5 运输、运输贮存条件

仪器在包装状态下,按 GB/T 11606—2007
表1中运输、运输贮存的要求进行试验。其中高温
55℃;低温-20℃;交变湿热相对湿度95%、温度55℃;自由跌落高度250 mm,
碰撞1000次。试验
后,包装箱不应有较大变形和损伤,受试仪器不应有变形松脱、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。将仪器置于正

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,应符合3.2~3.4的要求。

3.6 仪器的成套性

全套仪器包括:

a) 主机;

b) 电源电缆;

c) 备品备件。

4 试验方法

4.1 试验条件

除非另有规定,试验条件应符合3.1的规定。

4.2 试验设备与仪器

包括:

a) 耐压测试仪;功率不低于0.25 kVA;

b) 泄漏电流测量仪:0~20.0 mA;

c) 接地电阻测试仪:0.1Ω~0.5Ω,准确度:±5%,电流10 A~25 A或电流2 A;

d) 天平:最大称量不小于20 g,最小分度值0.01 mg;

e) 压力计:最小分度值不大于5 Pa;

GB/T 33907—2017

f) 秒表: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.02 s;

g) 气源:氮气,纯度不小于99.99%;

h) 二次蒸馏水。

4.3 仪器外观及成套性检验

用目测和手感检验。

4.4 安全性

4.4.1 接触电流

试验豁免条件:在正常工作条件下,当可触及零部件与参考地之间,或在同一台仪器上1.8
m (沿表 面或通过空气)的距离内的任意两个可触及零部件之间的电压值不超过30
V (交流有效值)或直流

60 V,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。

仪器置于绝缘工作台上,其电源插头与泄漏电流测量仪相联,泄漏电流测量仪接入电网并通电,仪
器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,将电压调至1.1倍的额定电压,测量一次,记录电流值;变换电源极性,重复

测量一次,记录电流值,取两次中的最大值。

4.4.2 介电强度

在正常工作条件下,仪器处于非工作状态,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,耐电压测试仪的一端为连接在
一起的电源线插头的相线和中线,另一端为连接在一起的所有可触及导电零部件之间,在5
s 内把电压

升至规定的试验电压值1500 V 并保持1 min。

4.4.3 保护接地

应按GB 4793.1—2007 中6.5.1.3规定方法进行。

4.5 性能试验

4.5.1 气路系统的气密性

以专用堵头封闭仪器排气口,在进气口接压力计,使压差达3000 Pa,0.5
min后观察压差的变化,

开始计时,1 min 内压差降不大于10 Pa。

4.5.2 测量误差

4.5.2.1 干燥气路系统

如图1所示连接气路系统,先打开钢瓶总阀,再打开取样阀并维持流量为(70±20)mL/min
中的

某值;接通电源,使仪器进入干燥过程,直至达到仪器的本底值。

style="width:9.27338in;height:2.5267in" />放空

减压阀

干燥器

N₂

1 气源连接

GB/T 33907—2017

4.5.2.2 测量空白值

分别用约0 . 5μL 和 约 2 μL 的玻璃毛细管吸取二次蒸馏水进行测量。

将仪器的炉温预置为(120±2)℃,把样品舟(内放一支无水玻璃毛细管)置入炉内后进行测量,测得

结果为空白值m。。

4.5.2.3 测量样品

取出样品舟和毛细管称重W
。,毛细管吸取二次蒸馏水,再次称量样品舟和毛细管 W., 并 立 即 放 回

炉中,在(120±2)℃条件下进行测量,待测量完成后记录水分测量值 mw。

4.5.2.4 计 算

对约0 . 5μL 的二次蒸馏水样品按式(1)计算绝对误差;对约2μL
的二次蒸馏水样品按式(2)计算

相对误差。

ö=(mw-m 。)-(W,-W₀)×10³ (1)

style="width:5.50667in;height:0.70664in" /> (2)

式 中 :

δ。 - 绝对误差,单位为微克(μg);

mw—— 样品水分测量值,单位为微克(μg);

m 。— 空白值,单位为微克(μg);

W.—— 样品舟和有水毛细管质量,单位为毫克(mg);

W 。— 样品舟和无水毛细管质量,单位为毫克(mg);

δ, — — 相对误差,%。

4.5.3 测量重复性

选 用 约 2 μL
的玻璃毛细管吸取二次蒸馏水进行测量,按照4.5.2.3方法测量,重复六次,记录数据,

并按式(3)计算相对标准偏差作为仪器重复性。

style="width:4.4733in;height:1.11342in" /> (3)

式 中 :

RSD—— 仪器的相对标准偏差,%;

m; — 第 i 次样品水分测量值,单位为微克(μg);

m — 六次测量样品水分的平均值,单位为微克(μg)。

4.6 运输、运输贮存

仪器在包装状态下,按 GB/T11606—2007
中第8章、第15章~第18章的方法进行试验。

5 检验规则

5.1 检验分类

仪器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GB/T 33907—2017

5.2 出厂检验

5.2.1 每台仪器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,并附有合格证。

5.2.2 按3.2~3.4和3.6逐台进行。

5.3 型式检验

5.3.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按3.2~3.6进行型式检验:

a) 新产品和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;

b) 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
c) 正常生产时,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,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,
一般为三年;

d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
f)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
5.3.2 型式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见表1。

1

序号

不合

格分

检验项目及对应章条

不合格质 量水平

(RQL)

判别水平

(DL)

抽样方案

项 目

要求章条

试验方法章条

样品量

(n)

判定数组

(Ac,Re)

1

A

接触电流

3.3.1

4.4.1

30

I

3

(0,1)

2

介电强度

3.3.2

4.4.2

3

保护接地

3.3.3

4.4.3

4

测量误差

34.2

4.5.2

5

重复性

3.4.3

4.5.3

6

B

气路系统的气密性

3.4.1

4.5.1

65

(1,2)

7

运输、运输贮存

3.5

4.6

8

外观

3.2

4.3

100

9

成套性

3.6

4.3

5.3.3 型式检验的抽样应按 GB/T 2829—2002
中5.9的规定。采用的抽样方案、检验的不合格分类、
检验项目及对应的条目、不合格质量水平、判别水平、样本量和判定数组等要求见表1。

5.3.4 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应按GB/T 2829—2002 的5. 11规定进行。

若型式检验合格,对进行抽样的该批产品可以提交鉴定、定型或出厂、入库。

若型式检验不合格,应分析原因,采取纠正措施,验证有效后,重新提交检验。若型式检验再次不合
格,则对进行抽样的该批产品应停止出厂,再重复上述分析、纠正、验证、重新提交的步骤,直至合格

为止。
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6.1 仪器的标志

仪器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固定铭牌,其上应有如下标志:

GB/T 33907—2017

a) 制造厂名称、地址;

b) 仪器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

c) 出厂编号;

d) 制造日期;

e) 必须标志的技术参数;

f) 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。

6.2 包装

6.2.1 仪器包装应执行GB/T 13384—2008。

6.2.2 包装箱的标志应清晰、牢固,内容如下:

a) 制造厂名称、地址;

b) 仪器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

c) 外型尺寸:长×宽×高,单位为毫米(mm); 毛重和净重,单位为千克(kg);

d) 出厂编号、包装箱序号、数量及出厂日期;

e)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:"易碎物品""向上""怕雨"等应符合 GB/T 191—2008
规定。

6.2.3 随机文件:

a) 装箱单;

b) 产品合格证;

c) 使用说明书(关于安全的要求应符合GB 4793.1—2007第5章有关规定);

d) 备件清单等。

6.3 运输

运输中防止强烈的冲击、雨淋及曝晒。如有特殊要求,应规定其运输要求。

6.4 贮存

仪器贮存的温度为0℃~40℃,相对湿度不大于85%,室内无酸、碱及腐蚀性气体,必要时可在产

品标准中特殊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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